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2,屏簡,49,202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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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簡字第4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訴訟代理人 吳天澤
被 告 陳春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9,824元,及自98年9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66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申請信用卡,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未清償,嗣原告與大眾銀行合併,原告概括承受大眾銀行對被告之債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 年1 月17日金管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函及合併公告、歷史資料查詢系統表、債權沖償明細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參酌,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1,660 元,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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