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2,屏簡,490,2024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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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4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逸隆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黃國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6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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