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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511號
原 告 梅記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宛容
訴訟代理人 張國源
被 告 陳為聖
訴訟代理人 簡偉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3年2月7日下午3時整,在屏東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又原告訴訟代理人,應補正以原告梅記建材有限公司委任並蓋用公司印章及法定代理人印章之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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