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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569號
上訴人即原告 陳志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志原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上訴人未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103年4月3日前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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