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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671號
上訴人即原告 莊喻喬
莊勝能
陳宥妏
上3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楊寶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許景川等4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共同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台幣81萬28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113年4月17日前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全部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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