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2,屏簡,730,2024073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730號
原 告 林春宗
訴訟代理人 林建新
被 告 劉銀美
訴訟代理人 林尚樺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3頁第9行中關於「又原告主張通行範圍現有柏油路面寬約3尺」記載,應更正為「又原告主張通行範圍現有柏油路面寬約3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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