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2,屏簡,759,202404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759號
原 告 陳美燕
被 告 邵逸揚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13年2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裁判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之記載,
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