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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108號
原 告 傅世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瑞南MARANAN ALEXANDER GABRIEL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12年5月12日前補正下列事項:
一、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請於112年5月12日前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另依原告所述,原告與被告係就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成立買賣契約,然原告起訴狀中所附機車照片,為車牌號碼000-000號之機車,請說明該張照片與本案之關聯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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