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2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楊鎮愷
周子幼
上列原告與被告龔炎輝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1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642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