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2,屏補,279,202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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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279號
原 告 龔映寧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龔子涵、龔聖元及郭秝吟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自屏東縣○○市○○街○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出返還原告,並將其等戶籍自系爭房屋地址遷出。

而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253,800元,有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房屋稅113年課稅明細表在卷可參,故聲明中請求遷讓返還房屋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53,800元。

至於請求遷出戶籍部分,與請求遷讓房屋之經濟上目的同一,不併算其價額。

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3,800元,並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2年9月22日前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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