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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288號
原 告 郭登山
被 告 鄭吳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上面積約46平方公尺地上物拆除後,將土地返還予原告,而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8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66,800元(計算式:46×5,800=266,8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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