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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298號
原 告 陳振雄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陳冠年律師
被 告 黃麗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面積約2.43平方公尺之地上物移除後,將土地返還予原告,而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8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094元(計算式:2.43×5,800=14,09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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