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2,屏補,40,2023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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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40號
原 告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秀蘭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新臺幣(下同)120,76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120,7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33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10日前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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