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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446號
原 告 振豪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振清
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律師
被 告 郭慧達
郭麗琴
郭淑萍
郭麗英
郭榮泉
郭雅雪
郭雅雯
郭淑婷
一、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
經查,被告繼承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核定金額共為新臺幣(下同)350,227元,而原告為被告郭榮泉之債權人其之應繼分為1/5等情,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岡簡字第551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本院屏東簡易庭查詢表、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0,045元(計算式:350,227×1/5=70,04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附表:被繼承人郭協所留遺產
編號 財 產 名 稱 權利範圍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核定金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24分之1 45.71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新臺幣10,200元 10,200×45.71×1/24= 19,427元 2 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24分之1 454.87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新臺幣10,200元 10,200×454.87×1/24= 193,320元 3 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24分之1 313.63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新臺幣10,200元 10,200×313.63×1/24= 133,293元 4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335股 4,187元 合 計 350,2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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