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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4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東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10日前向本院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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