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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勞補字第3號
原 告 龔碧芸
被 告 空軍第六混合聯隊
法定代理人 楊炳申
上列原告與被告空軍第六混合聯隊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後,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1-2/3】=3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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