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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筆錄
113年度屏原簡字第4號
原 告 徐鳳蘭
訴訟代理人 關治維律師
被 告 鍾綾
陳愛玲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屏原簡字第4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 8月26日上午10時32分,在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藍家慶
書記官 張彩霞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徐鳳蘭
訴訟代理人 關治維律師
被 告 鍾綾、陳愛玲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0,000元。給付方法:於民國113 年10月10日先給付5 萬元,其餘於隔月起每月10日給付1 萬元至全部給付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並同意將賠償金額提高為35萬元(已給付部分扣除)。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告訴訟代理人 關治維律師 被 告 鍾綾、陳愛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書記官 張彩霞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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