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國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俊權 現於屏東縣○○鄉○○路00號(法務部
被 上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陳盈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本院113年度屏國簡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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