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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164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趙定
訴訟代理人 趙源屏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賴倫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250元,應徵反訴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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