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3,屏小,216,202404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216號
原 告 陳筠臻

被 告 陳宓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與被告陳宓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2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627號)。

茲被告經上開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本院刑事庭並依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惟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以113年度屏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命其於送達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清單、收費答詢表等在卷可稽,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