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3,屏小,243,202406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243號
原 告 邱建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羅仁傑、郭芮吟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僅於訴之聲明記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元至8,000元,並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載50,000元,顯未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請先予辨明民事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上載過戶、罰單、停車費、ETC、燃料費、代墊過路費、停車費、罰單等各項所指金額為何,並依序表列金額,加總後計算請求之金額為何,進而更正本件訴之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正上述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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