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3,屏小,312,202407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31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杰祐 
被      告  張采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40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附表:
本金(新臺幣)
利息
期間
週年利率
30,922元
自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0%
10,248元
同上
10.75%
6,878元
同上
12%
7,512元
同上
13.75%
3,018元
同上
14.88%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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