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31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吳俊賢
葉芳瑋
被 告 李沐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訂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之宣判期日變更為113年7月29日上午11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宣判期日為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因遇凱米颱風之重大事故,經屏東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113年7月25、26日),爰依法展延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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