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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35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被 告 彭玉貞
林慶三
林慶賢
林二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16日上午11時,在本院屏簡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因對被告林慶三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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