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3,屏簡,112,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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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簡字第112號
原 告 詹喬茜

張美卿


余玟嫻


被 告 黃士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402號,原案號112年度金訴緝字第6號,下稱刑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2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原案號111年附民字第747號,下稱附民),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詹喬茜新臺幣(下同)900,000元,及自111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張美卿279,000元,及自111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余玟嫻20,000元,及自111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一、二、三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詹喬茜、張美卿、余玟嫻之聲請,由其等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詹喬茜、張美卿、余玟嫻主張:被告黃士聿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雖知悉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具有一身專屬性質,申設金融機構帳戶亦無特殊條件限制,任何人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設多數帳戶供己使用,並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予不詳之人使用,可能遭犯罪集團利用為收取、提領財產犯罪贓款之犯罪工具,並持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仍為牟取報酬,基於縱使他人將其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用以從事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行為,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犯意,於110年8月27日某時許,先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銘瑋」之成年人指示,前往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華南商業銀行,將其向該銀行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帳戶)辦理綁定約定轉帳帳號後,旋即將前開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當場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弟仔」之成年人,再由「阿弟仔」轉交予「林銘瑋」,以此方式將華南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而容任取得上開帳戶資料之人用以遂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行。

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詐欺如附表所示原告詹喬茜、張美卿、余玟嫻,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華南帳戶內,均旋遭提領一空,為此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聲明:除假執行外,均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本件原告等人主張上開事實,有卷存刑案判決可稽(見本院卷第9-22頁),並經本院調取刑案電子卷宗,核閱無訛,應可信為真實,從而原告等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詹喬茜之聲請不另准駁。

又原告請求之給付,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法免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不含手續費) 1 張美卿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3月16日前某日,先加入張美卿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並向其佯稱:依指示投資ETF外匯可獲利云云,致張美卿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華南帳戶內。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4分許 27萬9,000元 2 詹喬茜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7日,先加入詹喬茜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並向其佯稱:依指示操作「BIKI」軟體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詹喬茜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華南帳戶內。
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49分許 30萬元 同年0月00日下午1時31分許 40萬元 同年0月0日下午12時49分許 20萬元 3 余玟嫻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先加入余玟嫻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並向其佯稱:可依指示透過「芝商所」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余玟嫻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之金額至華南帳戶內。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12分許 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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