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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140號
原 告 張秋香
訴訟代理人 張坤明律師
被 告 柯建州
張達忠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 告 楊寬富
邱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113年2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高雄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39號巷道爭議事件之公用地役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確認對被告楊寬富、邱惠美通行權存在等訴訟之一部先決問題(即如有公用地行權關係存在,原告即得通行被告被告楊寬富、邱惠美有公行地役權之土地,自無再為通行權主張之必要),經於113年2月2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茲查明該行政訴訟案件業已終結,並於113年6月7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高雄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39號判決書及公務電話紀錄表可參可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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