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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18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林信宏
被 告 林素珍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113年5月23日所為之裁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中關於「駕駛車牌號碼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第1頁「事實及理由」項下第5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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