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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筆錄
113年度屏簡字第381號
原 告 廖美娟
被 告 林泇貞
訴訟代理人 蕭錦同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屏簡字第381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 8月19日上午10時40分,在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藍家慶
書記官 張彩霞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廖美娟
被告訴訟代理人 蕭錦同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25,000元。給付方法:自民國113 年9 月30日給付,逾期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 告 廖美娟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蕭錦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書記官 張彩霞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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