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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7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曾志強
被 告 楓宏美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光雄
被 告 陳美朱
林婉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5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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