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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80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振桂及另名年籍不詳之曾姓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之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期間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21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中記載對被告知債權總額債權金額計算書(或陳明計算式)及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異動索引及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裁定命其應於同年1月31日前補正,而此項裁定係於同年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仍未能補正,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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