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3,屏補,114,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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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114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品君間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曾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113年4月29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9,136元【計算式:本金48,526元+利息3,957元(48,526元×(186/366))+逾期滯納金1,800元+違約金4,8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前開利息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即113年1月8日止),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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