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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11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隆輝及姓名年籍不詳之被告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13年5月3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請提出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二、請陳報對被告林隆輝之債權(算至本件訴訟繫屬時即民國113年3月10日止之利息、違約金及費用)。
三、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重新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另應依被告人數提出數量相符之起訴狀繕本)。
四、因本件尚有前開應補正事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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