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3,屏補,120,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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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120號
原 告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一、上列原告與姓名不詳之被告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及其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進而製作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進而製作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陳報被代位人陳俊華之應繼分,並補正全部被告之姓名及住所。

此外,本院業已函調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異動索引及土地登記申請書全卷資料在卷,附此敘明。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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