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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12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上列原告與姓名不詳之被告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民事起訴狀記載全部被告之姓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及其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進而製作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並據此補正本件聲請人全部姓名、住居所。
進而製作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陳報被代位人王金貴之應繼分,並補正全部被告之姓名及住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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