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3,屏補,127,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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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127號
原 告 巧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威
被 告 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祺成


訴訟代理人 柴子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352號),惟被告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7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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