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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20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戴安妤
一、原告與被告張卓浩、張卓榮、張卓成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事件,請原告儘速前來閱卷,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㈠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又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僅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行使撤銷訴權,請求撤銷被告張卓浩、張卓榮、張卓成之遺產分割協議及所有權移轉行為,即應以該遺產分割協議整體標的物為之,方屬適法。
而原告固主張被繼承人關瑞華遺有坐落屏東縣○○市○○○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同市○○街00巷0號房屋,惟關瑞華除上開不動產外,尚遺有存款及其他財產,有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可稽,足徵原告未將上開被繼承人所有之遺產均列為撤銷之標的。
茲限原告於上開補正期限內,補正全部遺產。
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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