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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228號
原 告 鍾崑海
被 告 郭文貴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上面積約144.778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後,將土地返還原告,而上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50元等情,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民事補正狀在卷可參。
惟本件實際遭占用土地面積尚未測量,爰先依原告陳報面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實際訴訟標的價額待測量後確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137,539元(計算式:144.778×950=137,53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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