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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243號
原 告 劉文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宗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353元【計算式:本金26,400元+利息17,953元(自99年9月1日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4月7日,26,400元×(13+220/366)×5%=17,953元)=44,3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8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符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格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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