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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248號
原 告 康晋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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