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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288號
原 告 黃代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冬財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原告起訴時僅於訴之聲明上載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市○○路0000號之越界部分地上物拆除,惟未表明該越界部分占用土地為何,請陳報被告之地上物越界部分佔占用土地之地號,並提出該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㈡另查報被告之地上物越界部分占用前開土地面積共若干(以平方公尺表示),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正,則依前開土地全部面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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