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30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蔡宗穆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佩玲間因請求清償借款,曾於民國113年5月31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113年8月26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6,786元【計算式:本金457,272元+利息8,401元(清償日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5月30日,166,960元×(87/365)×6.9%=2,746元、290,312元×(90/365)×7.9%=5,655元)+違約金613元(清償日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5月30日,166,960元×(65/365)×0.69%=205元、290,312元×(65/365)×0.79%=408元)+程序費用5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8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