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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318號
原 告 吳永架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金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欲請求被告拆除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之面積約略若干(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表示),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正,則依上開土地全部面積計算有關占用上開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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