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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32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送達代收人 葉俞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子紳間因請求給付電信費,曾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113年8月26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5,109元【計算式;本金26,231元+利息8,378元(26,231元 (6+142/366)×5%)+程序費用500元=35,1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前開利息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即113年5月22日止】。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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