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3,屏補,5,2024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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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5號
原 告 汪慧珠
被 告 倪聖珠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將坐落屏東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移除。

又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8,300元,地上物占用面積約為5.5平方公尺,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民事補正狀可參。

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暫核定為60,39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18,300×3.3=60,390),俟將來測量被告實際占用之面積後,再詳實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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