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3,屏補,63,2024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63號
原 告 黃博程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杜偉恩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15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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