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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88號
原 告 高鼎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棋燦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代理人 趙英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峰群國際包裝科技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113年4月3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792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2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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