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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9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訴訟代理人 劉政汶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素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3年4月3日前向本院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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