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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9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瑋婷間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曾於民國113年1月5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113年4月3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573元【計算式:本金78,124元+利息449元(清償日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4日,即33,657×(10/365+4/366)×1.845%=4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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