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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9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吳俊仁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640元【計算式:本金30,473元+利息255元(清償日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17日,即33,657×(83/365+17/366)×1.845%=1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違約金13元(清償日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17日止,即33,657×(51/365+32/366)×0.1845%=13元)=30,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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