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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屏保險簡字第二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律師
丁○○○○師
被 告 戊○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本隊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右正本證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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